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0-04-07 08:14瀏覽次數:1812次
我們單位因為疫情期間沒有工作,三月份正常復工,但是我們3月份每天加班上14個小時,一個月算下來上了33天班,這次發工資應該發7000結果我們發2000多,說2月份沒有上班扣的工資
你好!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停工停產的,即使職工未提供勞動,也要按照上述標準支付工資或生活費,因此,扣工資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規定。而如果在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情況下,企業每天安排你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動的,應按照加班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