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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4 13:43瀏覽次數:1817次
您好,我19年畢業后進入公司,今年2月19日因為公司延遲發工資問題被迫離職(原因:不同意延期發工資,無薪休假到6月份。沒有開離職證明),到現在,2月份的工資拖欠沒有下發。老板說我沒有完成任務,具體什么任務一直沒有明示(到離職前,公司一直沒有給上五險,10月中旬成立的公司,老板說過了試用期上,推到年底,年底又到2020年。今年初七按時上班,工作了一個月后離職回家,我在山西,仲裁還得去天津,感覺為了19天工資不值當,但是我想要個道理。)希望得到幫助,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