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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08:39瀏覽次數:2037次
本人2018年5月28日入職該公司,崗位是軟件UI交互設計師,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一年一簽約,今年為續簽的第二年,月工資為10k 績效工資為1k ,每月8日發放工資,在職期間能夠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且可以質量有效率完成。由于2020年爆發新型冠狀病毒,公司要求4月1日之前一直在家辦公,冠狀病毒期間我母親和父親兩個人生病,母親嘔吐眩暈被120急救帶走父親被檢測出癌癥,家中無人照顧孩子,需要把孩子送至日本東京親人家中照顧,和公司協商在日本東京居家辦公(本人自己蘋果電腦可以辦公),等疫情好轉立刻回國上班,公司當時沒有回復我,但是我到了東京遭到公司的拒絕,不讓我在家辦公,公司讓我請事假,并在請事假當天取走我在天津家中電腦,并要求我一個月立刻回到工作崗位,本人送孩子到日本后,第一時間購買4月中旬的機票,但是由于疫情原因,日本飛國內航線全部取消了,現在無法回國,公司讓我自己想辦法!并且告訴我不會再給我假期。我希望按照勞動法對我進行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你好!首先,應當將本人無法按期到崗的原因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或者社交軟件等方式向公司詳細說明,保留證據。其次,可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經濟補償事宜。如協商不成,只能等公司對你作出具體的處理決定(如按曠工處理、辭退、開除等)之后,再做計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