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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7:52瀏覽次數:1904次
3月21號蘇寧讓快遞點去中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按照前12個月實發工資給的補償,沒有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讓我們簽的是協商解除不是蘇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請問是否違規?而且本來2月份疫情期間工資就很低了,大家都在堅持,疫情剛有好轉,等來的卻是解除勞動合同,請問該如何維權
你好!首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核心是雙方達成一致,即使是用人單位提出并單方制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但只要你同意,即可視為雙方達成了一致。反之,如果你不同意,則不構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其次,在用人單位提出并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你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而不是實得工資。
至于如何處理對己方最為有利,不僅要考慮法律規定的補償/賠償標準,還要考慮如果你不同意單位的解決方案的情況下進行維權的成本(時間成本、金錢成本)以及敗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