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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9:50瀏覽次數:2047次
您好,我們公司保險公積金基數一直都是最低標準,未按照工資比例實繳,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補齊差額嗎?另外,2月份因為疫情沒有上班,公司不予支付2月份工資,這點合法嗎?
你好!回復如下:
一、關于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問題,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工作,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公司未按規定支付工資的,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