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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2:42瀏覽次數:1865次
我的固定勞動合同1月16號到期,現在3月12號了才叫我續簽合同,合同到期時單位沒同意我續簽,現在3月12號才叫我續簽,我不想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了,我能叫單位賠償嗎
你好!回復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之內與你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你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用人單位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續訂的,那么用人單位無需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