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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0:24瀏覽次數:2185次
本身是做清潔工,但是單位不需要清潔工了,把我轉成保安員了,但是合同還是簽的清潔工的合同,我不做了能叫單位賠償嗎
你好!首先,你所述的情況或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在該情形下,用人單位應先與你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如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的,但都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其次,如果你主動辭職,如系基于你個人的原因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系由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任一情形辭職,則用人單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你的權益;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你的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你勞動;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你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