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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17號)
一、關于繳費基數的問題
2001年,繳費單位按所屬繳費個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繳費基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從2002年開始,當年每月根據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的月平均數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原則上一年不變;繳費個人上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月平均數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征社會保險費,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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