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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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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入職一個雙休公司,一個月之后公司突然宣布改成大小周上班,但是入職簽的合同里寫的工作時間是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現在公司更改了每周5天每天7.5小時的工作時間,變成一周超過40小時一周不到40小時,平均下來不超過40小時,這樣是否也算更改合同?并且在調整時間之前象征性地發了一封意見征集的郵件,但是在我明確表達不同意之后公司沒有進行進一步協商,也沒有重新簽合同,也沒有任何書面或者口頭證明我同意了。公司只找了幾個部門代表開了一個會并且簽到,并以此當作部門全體人員同意更改的證據。我該如何維權?目前我的期望:1.保持雙休,薪資待遇不變;2.離開公司,拿公司因為違約而給的補償。明天是第一個要上班的周六,我不打算來上班,保存我所有的雙休打卡記錄以證明以前是雙休。但是這樣公司一定會扣我工資,我該如何維權
你好!公司對工作時間進行調整,一般認為屬于其用工自主權的范疇,并非必須與每名員工協商一致。如果存在加班,員工可以主張加班費,但卻很難主張公司調整工作時間是違法的。而就你說的情況來看,按照調整后的工作時間,如果某一周上六天超過了40小時,那你們是可以主張存在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因為每周是否存在加班,是以該周的工作時長是否超過40小時作為標準進行認定的,除非實行以月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需經過審批),否則公司無權以一個月為周期綜合計算你們的工作時長。因此,如果你不服從公司調整工作時間的安排,應該說很大可能不占理;但在服從調整工作時間的安排的基礎上,你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張存在加班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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