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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18:11瀏覽次數:2065次
本人與2017年10月30日加入公司,月薪6000元。2019年10月1日生產,產假日期為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5日。產假未結束前本人直屬領導讓本人于產假結束后辦理離職手續,原因為公司裁員。期間與公司協商哺乳期不能裁員等法律政策,后因疫情原因公司復工日期調整為3月2日。2月25日接到直屬領導電話通知,本人在2月29日裁員名單中,補償為公司為員工繳納3月社保。本人對此情況表示不同意,已與公司溝通不同意此方案,公司表示若不同意,則2月和3月社保都不會為我繳納。目前我已收到為我司代繳社保的三方機構讓我辦理退工手續的郵件。除此之外,公司不開具辭退證明。我有和領導溝通的電話錄音。請問我維權可以申請多少賠償金?因天津目前無辦公地點,若2月29日之后我該如何與公司溝通?謝謝
你好!現在對于你最重要的問題,是收集保存公司單方辭退你的有關證據,最好是要求公司向你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如公司拒不出具,應當再收集其他有關證據(證據越充分越好)。否則將來你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拒不承認是其單方辭退你的話,就該爭議事項的舉證責任是由你來承擔的,倘若你舉證不能,將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敗訴)。
在證據收集好之后,可以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