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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7:31瀏覽次數:59次
某公司成功申請了綜合計算工時制,并采用輪休制,因生產需要,要求林某周末上班,但林某以周末不能強制加班為由拒絕。企業以林某該日曠工為由扣發當日工資和當月部分獎金。林某向勞動保障行政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經仲裁委員會調查,如果當日林某上班,他本月工作時間為140小時,天數為20天這一周上了7天班。請問該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
你好!根據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分為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4種。如果以周為周期,每周的綜合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5〕2號),如果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工作時間分別不超過165.36小時(20.67×8)、496小時(62×8)和1984小時(248×8)。就你提供的情況而言,首先,如果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林某認為周末上班就屬于加班,這肯定是不對的。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是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而只存在延時加班(超過法定工作時長)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在法定節假日當天工作)。其次,假設是以月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那么,如果林某上個月(應該是上個月吧)工作時間僅為140小時,是遠沒有超過法定的165.36小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