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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2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經營需要調整你的工作地點,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未經協商一致單方調整你的工作地點即是違法的:
1.工作地點的調整具有歧視性、侮辱性;
2.明顯增加你的工作成本,但用人單位提供了相應補償或者替代條件可以基本彌補你增加的工作成本的除外;
3.即使用人單位提供了相應補償或者替代條件,但你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
4.違反勞動合同對工作地點約定的。
公司說了,如果不服從安排,讓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由于市區有店鋪,不給分配,造成個人被迫辭職,這樣應該怎么處理呢?
公司說了,如果不服從安排,讓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由于市區有店鋪,不給分配,造成個人被迫辭職,這樣應該怎么處理呢?
辭不辭職的主動權在你,如果你不辭職,公司也不能強迫你,而如果你基于個人原因提出了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現在你遇到的情況,比較合理的處理辦法,應該是公司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N)。如果協商不成,你應該讓公司對你作出辭退的決定,而不是你提出辭職,到時你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了。
如果公司以不服從安排辭退,合理嗎?
這要看公司以何種事由、依據哪條規定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了,還要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總而言之,在公司單方辭退你的情形下,是由公司負舉證責任的,如果公司不能證明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合法,那就是違法的。
公司要是分配了店鋪,而我不能去它分配的店鋪工作。不服從安排為理由辭退,他要是這樣做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