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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咨詢中心的回復:
一、若職工發生意外,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當自事故發生或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職工個人或近親屬申請在一年)內,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前往參保地工傷經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有關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查詢通知單。
5、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受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單位不屬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證明材料。
二、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可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達后,用人單位可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報銷手續。工傷類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資料為:
1、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結論書原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類);
2、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例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復制的入院病情記錄、手術記錄、出院病情證明、以及各項特殊檢查(含X線片、CT/MRI檢查報告),未住院者,提供門診病情證明和相關資料;
3、被鑒定人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被鑒定人1寸照片1張;
5、申請復查鑒定的,需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初次(或者復查)鑒定的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護理信賴程度鑒定的,需提交被評定為1至4級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7、申請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確認的,需提供假肢安裝證明;
8、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6號)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如還有其他人社疑問,可撥打參保地的12333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