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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19:22瀏覽次數:2278次
您好,我工作所在地是濱海新區紫荊花園底商的萌寵匯寵物店。12月8日進入該店鋪工作,做六休一,工作時間9:00-18:00,結算工資無底薪靠提成,沒有五險一金,未簽訂勞動合同。后因身體狀況不佳想辭去工作,老板口頭承諾只做前臺行政和銷售。一月初,本人搬至店鋪住宿,工作時間改為11:00-21:00,有時候會更晚。1月20日提前發了666元的工資(微信轉賬)1月21日放假歸家,疫情爆發后,在家自行加急制定店鋪規章制度、衛生行為規范。我本人在店鋪有在售寵物9只,疫情期間死亡一只還斷糧了,于2月13日下午由濱海大港坐公交去店鋪給倉鼠加糧順便取些學習資料。當日四點歸家,晚九點收到老板轉賬500元通知被辭退,還勒令我轉天將所有物品及寵物搬離店鋪。 請問疫情期間無故被辭退合理嗎?是否可以維權,若東西丟失或寵物死亡是否可以進行索賠?
你好!回復如下:
一、無論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辭退你都需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并履行法定的程序。在用人單位單方辭退你的情形下,是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簡而言之,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其辭退你合法,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當然,你首先需要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證明是用人單位單方辭退你的。
二、東西丟失或者寵物死亡,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的過錯直接導致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程序要求索賠。該有關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