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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1、2款怎么理解?

2025-03-28 14:21瀏覽次數:561次

1、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小時以內的,時薪=約定工資÷(21.75天×8小時 +約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150%或200%); 2、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在36小時以外的,時薪=約定工資÷(21.75天×8小時+36小時×150%或200%); 有什么區別為何第2款用36小時×150%或200%?

  • 楊錦浩律師
    2025-03-28

    你好!這段內容應該是針對加班工資計算的。首先,“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加班的意思。其次,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加班“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里區分36小時以內和以外,應該與此有關。但應當指出的,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每月超過36小時,那是違法的。第三,不管加班時間是否每月超過36小時,加班工資正確的計算方法應為:時薪×加班時數×法定倍數(工作日加班為150%;休息日加班為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為300%)。而時薪=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或者約定以月為單位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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