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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3:39瀏覽次數:178次
本人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與上海丸紅(有限)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與丸紅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因公司內部調整及稅務合規要求,由上海總部轉至深圳分公司簽約,但本人勞動關系持續未中斷,依法應視為連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是臺胞,工作地點一直在深圳南山,是否有綠色通道可以發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