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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1:56瀏覽次數:177次
公司以經營不善為借口,自從2024年八月份扣除工資的20%,并未和勞動人員商議,也沒有任何的書面說明,只是口頭上說后續會補償回來,周邊有些同事的工資已經補償回去,但本人的工資并沒有得到補償,故提出被迫離職申請書,然公司直接否認后續補償說法,也沒有對口頭降薪解釋,拒絕任何賠償,以勞動者提出的被迫離職視為主動離職踢出公司,公司這種行為是否是克扣、拖欠員工工資行為
你好!首先,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應該很難進行處理,因為雙方爭議較大,則必須進行仲裁。其次,從公司的回復來看,他們是抓住了要害的。簡單來說,從去年8月份至今已經過去大半年了,如果不存在后續補回20%的工資的約定,那很可能就視為你們已經就降薪20%進行勞動合同變更而且已經實際履行超過了一個月。因此,除非你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只是緩發20%的工資,承諾后續會補發,否則,你主張那20%的工資成功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