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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21:45瀏覽次數:231次
你好我是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工齡21年,原增城部門合并到廣州要求員工去廣州上班,本人不同意,現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協調解除合同的補償金額不合理。補償金有固定地計算方法嗎?如果協商不成,要去廣州上班,有些同事也不同意去廣州上班的,也沒有協商解除合同,只有個別幾個同事被通知去廣州上班。這違法嗎?變相炒人。
你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每月的應得工資(扣除社保費、稅金等費用前的工資標準)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同時,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7條第1款的規定,“月工資”中還應包括“加班工資”和“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補償=月工資×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