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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9條第2款以及《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如果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由此導致職工的勞動待遇水平降低,是合法的。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規定,如果企業未經民主議定程序或者未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公示或者告知職工,即擅自降低職工的勞動待遇水平,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