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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1 14:46瀏覽次數:2143次
私營企業,一個字,就是自己說了算,給員工制定一系列罰款制度,排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并要求每個員工都要簽字執行,不給員工上社會保險,發放工資也不及時,請問,公司老板的所作所為是否侵害勞動者權益,公司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是否可以舉報?去哪里舉報?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造成損害,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賠償。
二、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
三、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