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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2:45瀏覽次數:595次
你好,假如我提了被迫離職,被迫離職通知書中注明“在解除勞動合同3日內,安排專人與本人進行工作交接。如貴司逾期未安排有效交接,則視為工作交接完畢,本人將拒絕貴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交接。”如果公司在規定時間也即在解除勞動合同3日內安排我去公司進行工作交接,我如果去公司了會不會被認定為回去公司上班從而被認定為被迫離職失敗呢?要是回公司交接的話需不需要注意什么呢,比如固定一下這是屬于回公司進行工作交接而非上班的證據呢?有沒有必要等提起勞動仲裁后再回去交接工作呢?另外公司逾期未安排工作交接的話我有沒有權力拒絕后期公司的工作交接要求?
你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公司收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后就完成了,不會因為你去公司辦理工作交接而影響其效力。辦理工作交接,主要是注意別輕易在公司出具的材料上簽字,同時注意讓公司向你出具已完成工作交接的證明材料。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而且并無急迫性,那等到申請仲裁以后再進行工作交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