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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47瀏覽次數:254次
案件描述: 本人自2019年起受聘于一家總部位于上海的公司,至今已工作6年。期間簽署了以下勞動合同: 2019年與上海總部簽署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續簽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2年因深圳分公司成立,公司要求與深圳分公司簽訂第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我的工資和社保仍然由上海總部支付; 2024年,公司以裁員為由要求我簽署降薪的新勞動合同,以減少賠償責任。 在2024年,公司未支付年終獎,且未正式通知或與我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領導對公司表示我“年后會離職”,并因此停止分配工作任務,停用我的公司賬戶。這種行為對我的職業發展及心理造成了嚴重影響。 訴求: 希望以賠償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在簽署多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更換簽約主體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規避法律、逃避責任的行為; 要求補發2024年的年終獎和2023、2024年的績效獎;
你好!首先,更換簽約主體,不屬于續簽勞動合同,你有權拒絕。但如果你同意續簽,那就不違法了。其次,就你提供的情況而言,公司尚未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故尚不能主張賠償金。第三,主張年終獎和績效獎,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