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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中并沒有作出離職員工育兒假折算的相關規定。只能說,如果參照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處理以及依據公平原則,公司的意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好的,謝謝,但是陪產假這種一次性休的為什么不折算,而育兒假要折算,這不應該是按這一年的福利發放的嗎?如果公司知道你今年要休10天育兒假,為了壓縮成本年初就故意裁你,這不是給公司裁員有利的方向嗎?這么看也不是保護勞動者的方向。
好的,謝謝,但是陪產假這種一次性休的為什么不折算,而育兒假要折算,這不應該是按這一年的福利發放的嗎?如果公司知道你今年要休10天育兒假,為了壓縮成本年初就故意裁你,這不是給公司裁員有利的方向嗎?這么看也不是保護勞動者的方向。
陪產假是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一次享受15天。而育兒假和帶薪年假有點類似,是每個年度享受多少天,所以有折算的問題。一個簡單的道理,如果你在現在的公司符合陪產假的享受條件,那么,應該由現在就職的公司為你安排15天的陪產假。但對于育兒假、帶薪年假,如果你從現在的公司離職,入職新公司以后,2025年應休的育兒假和帶薪年假,就由新公司按規定為你安排了,所以需要折算。
謝謝您的解答,以下是我的一些見解:
“三、《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span>
規定明確說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那十天假分成兩次,平均也是5天,可以拆分,也可以理解為可以不拆分一次休完,這種怎么能做到新舊公司等分呢。
我的小孩是去年9月出生,那么按照該條例,24-09到25-09月公司應當有10天育兒假,實際24年公司給了3天,還有7天沒有休,我理解也是這7天在我被裁員前也是合法假期,該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要折算,因為按其規定不超過兩次是與折算相違背的。
這在上面第1條回復其實已經回答了。你說的折算的問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中確實沒有作出規定。而在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在具體案件中進行處理時,就有可能會參照一下未休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同時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就司法實務而言,很多問題其實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好的,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