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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7:53瀏覽次數:287次
公司用生產經營發生(簽訂的勞動合同里有規定乙方了解并接受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或根據乙方的個人自身情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的調整。)說現崗位撤了,未協商給我單方面調崗去佛山,我沒去,后面保持原崗位內容,24年12月底公司報停交我的社保和禁用企業微信。現在已經發函要求公司恢復勞動條件,若公司不恢復勞動條件,也不給我接觸現崗位工作內容,也不解除勞動合同,我該如何應對?
你好!針對你說的情況,現在有兩種選擇:一是直接根據現有的證據和事實(停交社保和禁用企業微信)申請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要求支付賠償金(2N)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以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進而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N)。兩個方案風險都較大,但第一個方案相對會有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