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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19:34瀏覽次數:377次
企業用人單位規定月休四天,公司規定春節法定節日可以選擇用規定的月休四天來休假,是不是屬于法定節日不放假?能不能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你好!根據國務院最新的規定,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這4天是我們所稱的“法定節假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4〕12號),2025年春節放假從1月28日(農歷除夕、周二)至2月4日(農歷正月初七、周二),共8天。就你說的情況而言,假設你們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如果你們選擇在1月28日至1月31日這4天休息,那2月1日至2月4日工作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反之,如果你們選擇在1月28日至1月31日這4天當中工作,那會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不過,用人單位是否應向你們額外支付加班工資,這里不好評判,因為不確定如你們這種每周固定休4天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已在工資中拆分出了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