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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2:36瀏覽次數:258次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你好!你問的應該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吧?如果是,首先,這是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深圳地區適用,湖南省并不適用。其次,《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15條的上位法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和第46條第1項的規定,全國適用,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先履行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前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