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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5:23瀏覽次數:552次
現在企業因經營不善已資產變賣,停工停產,三期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以按照企業停工停產向員工支付基本工資的80%嗎?直至公司解散注銷,支付員工補償金后,還需對后續產假、哺乳假的工資待遇進行發放嗎?
你好!首先,停工停產期間,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定,在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才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一直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為止。“三期”女職工也是照此執行。其次,如果由于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N),對于“三期”女職工也是一樣。在這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對于“三期”女職工并無特殊規定。最后,在勞動合同終止以后,由于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原用人單位再無義務保障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哺乳假等假期,而要求發放相應的工資待遇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如果是廣州地區的三期員工,以公司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支付N的補償金外,還要支付后續三期期間的待遇工資嗎?
如果是廣州的,那可以?!稄V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問題的意見綜述》(穗勞人仲委[2019]5號)第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向女職工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相關待遇。”
具體計算可以參考這個案例: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22)粵0115民初14849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以經營困難、已無法繼續運營為由決定解散,即系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女職工在孕期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導致原告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損失,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相關待遇。
其中,孕期和哺乳期工資應按照原告正常工資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廣州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經折算,原告平均工資的20%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2300元,應以2300元為基數計算;產假工資應按照原告原工資標準即6599.81元/月支付。
結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廣東省生育登記證明,本院確認原告產假天數為178天?,F根據原告主張的孕期和生育情況,本院認定原告的孕期工資應從2022年6月16日至2023年1月7日,即計算為15576.97元(計算公式:2300元/月×12個月÷365天×206天);產期工資為38622.45元(計算公式:6599.81元/月×12個月÷365天×178天=38622.45元);哺乳期工資14140.27元【計算公式:計算公式:2300元/月×12個月÷365天×(365-178天)】。因此,原告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合計68339.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