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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23:39瀏覽次數:684次
員工在職期間的因公支取的備用金,離職時結算后仍有欠款未歸還,是提起勞動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呢?
你好!首先,這種因公預支款項的情況,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5條的規定,就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也就是說,無論是按勞動爭議的案由還是按民間借貸等其他案由提起訴訟,法院都是不會受理的。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1999〕民他字第4號)以及深圳的司法實踐,這種情況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附:
1、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1999〕民他字第4號)全文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號《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劉坤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在受托事項完成后,因未及時報銷沖賬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2、相關案例: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2022)粵0310民初6285號民事裁定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曹凱根據鑫寶通公司的要求,經鑫寶通公司審批向鑫寶通公司借款120,000元用于開展業務并簽署《個人借款協議》,王中炯作為擔保人在《個人借款協議》簽字,本案所涉款項應屬于單位內部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所預支款項,不屬于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案糾紛是曹凱為處理公司業務所預支款項未及時與鑫寶通公司結算銷賬所產生的糾紛,王中炯簽字亦屬履行職務行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號)規定,本案糾紛因不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權益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應由鑫寶通公司按其單位內部財會制度進行處理。鑫寶通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