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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應該是想問“如果辭職沒有提前30天或者提前3天(試用期內)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扣工資”吧!這個問題有點復雜,簡單來說:一方面,對于勞動者的工資,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不能克扣。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辭職不符合規定,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綜合而言,如果用人單位確能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規定辭職給其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而且勞動者予以認可的,雙方可以協商從應付的工資中扣除相應的賠償款。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實際損失,或者勞動者不予認可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工資,而就損害賠償一事另行通過合法途徑向勞動者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