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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18:41瀏覽次數:559次
在深圳工作,簽了一份3年的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沒有與我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我一直在原公司上班,上班的時間已經超過1年了,我這種情況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你好!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6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你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二倍工資。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其中部分請求應該已經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了。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從現在往前倒推,在1年以內的部分,沒超過時效;在1年以外的,則超過時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