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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問的是有關企業能否決定停工停產或者在什么情況下能決定停工停產的規定,那基本上是沒有的,除了個別特殊時期下發的文件以外(如《企業裁員、停產、倒閉及職工后續處理工作指引》),找不到相關規定。然而,無論是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還是《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又或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其中都有關于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如何支付工資和生活費的規定。如此,這其中便隱含了一層意思,即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是可以停工、停產的,只是區別在于,如果非因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和生活費;而如果是因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的,則無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