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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10:19瀏覽次數:538次
1、公司未足額交納社保; 2、入職快3年,公司未給休年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資;年假工資的結算是以我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標準算,還是以我們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的標準算? 結合以上2點,是否要以提出被迫離職,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并要求50%的賠償。
你好!首先,你說的未足額繳納社保和年假的問題,都不是可以提出被迫解除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其中,關于未足額繳納社保不屬于可以提出被迫解除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可參見《對于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深圳司法裁判口徑或已調整》這篇文章。而年假問題不屬于可以提出被迫解除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可以看一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92條的規定。
其次,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第三,不知道你說的要求50%的賠償,具體是指什么以及依據何在。根據你說的情況,應該不涉及到額外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