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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16:33瀏覽次數:613次
年初公司普調工資,自己不知道這件事,自己的績效考核為部門暗中進行。兩個月后郵件詢問本部門和人事部門自己沒有調工資的原因,均沒有回應。請問:可以因此提被迫解除合同嗎?關于員工調整工資,部門和人事可以擅作主張嗎?謝謝解答!
你好!你說的情況很難判斷是否達到被迫解除的條件,主要是因為,現在深圳地區對于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的裁判口徑已經進行了調整,簡單一點說,現在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要以用人單位的相關過錯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致使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為前提。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判斷,如果是部門和人事擅作主張進行績效考核從而變相降薪,很大可能會認定缺乏依據而認定降薪違法。但雖然如此,是否達到了嚴重且致使你無法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的程度,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做進一步的判斷。具體可參見《最新判例證明深圳地區對于勞動者提出被迫辭職的裁判口徑已經調整》。
謝謝你的解答!像員工調整工資和KPI考核,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問題,是不是應該有什么法規或者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實務的之類的做法?請問:本部門和人事可以擅作主張嗎?是不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要求?即,一切都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這合法嗎?再次謝謝你的專業解答!
用人單位單方降薪,要認定是否合法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因為首先要看調整的該項勞動報酬的發放依據是什么。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如高溫津貼),那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調整。如果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原則上講,勞動合同變更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單方調整。但如果是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勞動報酬,那用人單位就可以通過依法修改或者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調整。而修改或者制定規章制度,首先要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其次要求必須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第三,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