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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08:48瀏覽次數:580次
您好,員工發郵件,以6個月的提成未及時發放,要求當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確為事實,請教作為公司方如何處理最為妥當?
你好!現在深圳地區對于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的裁判口徑已經進行了調整,簡單說就是,現在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要以用人單位的相關過錯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致使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為前提。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確實存在6個月的提成未及時發放的情況,但是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是否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否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履行勞動關系了,這是你們可以抗辯的點。再具體一點來說,一方面可以就為何未能及時發放作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可以強調只是提成工資未發,但基本工資已經按時發放,等等。此外,還可以從勞動者是否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對用人單位的過錯行為進行過糾正,是否是在糾正無效的情況下才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這個點進行抗辯。具體可參見《最新判例證明深圳地區對于勞動者提出被迫辭職的裁判口徑已經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