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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6 09:21瀏覽次數:462次
被申請人一: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二: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地址:[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地址] 負責人:[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負責人姓名] 聯系電話:[廈門方勝眾合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聯系電話] 仲裁請求: 1.確認被申請人在合同到期前停繳申請人社保與公積金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被申請人補繳停繳期間的社保與公積金; 2.確認被申請人在合同到期后未出具正式書面通知即停止申請人工作權限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具體金額]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即月工資乘以工年乘以2,月工資按5800元計算,工年按17年計算); 3.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具體金額]元(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計算); 4.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4個星期六的加班費[具體金額]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計算); 5.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2022年5月1日起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后于2023年6月1日與被申請人二續簽勞動合同至2024年5月31日。兩被申請人屬于隸屬關系。在合同到期前,被申請人項目主管于2024年3月21日通過微信通知申請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但申請人未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合同到期后,申請人多次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未予回應。 2024年6月3日,被申請人在未出具正式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停繳了申請人的社保與公積金。申請人以未收到正式書面通知為由繼續上班至2024年6月4日,但被申請人于當日通過打卡系統禁用了申請人的賬戶。2024年6月6日,申請人被保安攔住不能進入辦公場所。盡管如此,申請人仍嘗試使用水印相機打卡至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7日,被申請人發布書面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并加蓋公章。2024年6月12日,項目主管在微信中明確表明不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申請人處于離職狀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特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