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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0:14瀏覽次數:487次
員工入職之前,公司實行了員工福利(餐補、交通補助、話補),作為激勵,之后由于公司經營問題,取消了福利,但是沒有明確通知,之后停了一段時間,又開始發放員工福利,現在,員工仲裁要求補發之前沒有發放的員工福利,公司是必須要發嗎?
你好!一般來說,餐補、交通補助和話補等并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發放勞動者的福利,關鍵是看雙方對此有沒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無規定。你現在說的情況,不好判斷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向員工發放餐補、交通補助和話補等,是依據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達成了合意。如果是前者,那公司應當提供相關制度。如果公司不能提供相關制度的,則認定為后者的可能性較大。而如果認定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達成了合意,那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取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