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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問的應該是有沒有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對于勞動者追討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是從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開始計算的,如果你現在仍然在職,那不會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然而,你的情況關鍵不是有沒有超過仲裁時效的問題,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43條的規定,你沒有及時對降薪通知提出異議,而且如果已經實際履行了1年,那基本上會視為你們就變更勞動報酬標準已達成合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