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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 15:54瀏覽次數:710次
1、公司老板在公司大群發過通知09:06之前打卡即可,但之后卻以09:00之后打卡為由,無故降薪1K。且通知時間是2023年6月23日,執行時間是2023年6月1日; 2、面試的時候約定十三薪和季度獎,但之后以公司經營不善為由一直沒有發放,但公司boss招聘上還是繼續承諾季度獎和十三薪; 3、第一年的崗位是產品部,后面由于外出減少調為商務部,但沒有文書和改合同,是通過其他員工的口頭通知; 上述問題,應該是去年六月發生的事情,到目前為止是一年以內,是否在勞動仲裁有效期?
你好!你說的問題應該不會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關鍵問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3條的規定,有可能會視為你們已經通過事實行為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了。
那調崗這方面是沒辦法仲裁去講了對吧?如果是第一點和第二點仲裁,得到賠償的幾率大嗎,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
調崗的問題,如果不存在懲罰性、侮辱性和降薪(因調崗而降薪),本來就不好主張公司違法,更何況又實際履行了那么長時間。而第一、第二點,如果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你沒有提出異議,也會面臨上面所說的問題。
降薪的時候提出了異議,郵件老板已讀不回直接默認執行,社保也在沒有和我說明的情況下下調了,社保是之后才知道的。
如果只是提出過一次異議,后來便未再提出,也沒有及時采取救濟措施,而是一直履行至今,仍然還是有可能面臨上面說的問題的。司法機關判案,會傾向于確認已經實際發生了的事實行為,以使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保持確定性和穩定性。至于季度獎和十三薪的問題,也是同理,如果很久沒有發而你們沒有提出異議,同樣會面臨上面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