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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09:43瀏覽次數(shù):507次
您好,本人是2020年11月入職深圳這家公司的,簽署的合同辦公地是在深圳,自2022年4月后絕大部分時間一直在外地辦公,現(xiàn)在深圳公司打算注銷,辦公地點已經(jīng)撤了,公司只是讓行政通過微信,發(fā)了一份廣州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要求簽署新合同,沒有和員工對社保,工作年限,辦公地點變更等相關事宜做溝通。如果不同意去廣州上班,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