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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12:57瀏覽次數:495次
我是中介,介紹朋友大學生來廣州黃浦區進廠做寒假工(廣州井南電子有限公司和澤鴻廣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他們做了一個月左右,簽的是頂崗實習協議書,現在的情況就是不予年前離職,合同中沒有寫關于年前不可離職;報警警察說不歸他們管,錢現在只拿到預約工資的200元人民幣,這邊有4個人,工資加起來有2萬左右;廠里還有遲到上班玩手機罰款行為,有群消息證據;有的線長不一樣但是其他線長都讓他們走了,就是個別線長不放人 現在的情況就是想正常離職走人
你好!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應該不成立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而通常會按照實習關系或者勞務關系進行處理。針對你提問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辭職以及結算工資等問題,都以雙方簽訂的協議中達成的約定為準,按照協議的約定執行。也就是說,關鍵是看協議是怎么約定的。
年前走16元/h,年后走19元/h,合同上也沒明確說明中介費一事(都是勞務公司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