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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3:55瀏覽次數:523次
上班時間9:30-18:00改為9:20-18:00,遲到的人員進行遲到罰款。 在合法的8小時工作制中修改出勤時間,公司應該有這個權利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員工9:30改成9:20為上班時間?
你好!上下班時間,是公司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或者修改規章制度作出規定的,和一天實際的工作時間是否為8小時是兩個問題。具體來說,如果公司規定每天上下班時間為:9:20-18:00,那除特殊情況以外,員工超過9:20上班即為遲到,早于18:00下班即為早退,即使在這種工作時間安排之下員工的工作時間已超過8小時,那也只影響是否存在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認定,而不會影響遲到和早退的認定。
而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只要用人單位制定、修改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經過民主程序,且內容不違法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通常該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便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但你標題所用的“罰款”一詞或為法律所不確認,遲到扣工資,一般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