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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根據(jù)生產經營情況作出放假安排是可以的,只是要根據(jù)規(guī)定的標準向員工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根據(j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28條的規(guī)定,如果是非因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自用人單位停工、停產之日起計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