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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3 17:24瀏覽次數(shù):2134次
員工于2019年9月2日入職 于2019年9月9日提出離職申請 未過試用期應是3天離職 即2019年9月12日 今天是法定假日 請問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嗎 由他提出離職后 請了3次半天的事假 包括最后工作日的半天
你好!由于是員工自己提出離職,所以哪天正式離職,應當以員工在9月9日提出離職申請時的意思表示為準,說白了就是員工打算哪天正式離職。因為試用期內(nèi)提前3天通知,只是法律設定的底線,但并不是說9月9日提出離職申請,就一定是在9月12日那天離職。
因此,如果該員工當時明確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其就打算工作至9月12日,又或者你們已經(jīng)在9月12日正式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的,那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在9月12日就已解除了,在此情況下,你們當然無需再向該員工支付9月13日的工資;但如果該員工當時明確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其打算在節(jié)后再正式離職,又或者你們準備在節(jié)后正式辦理離職手續(xù)的,那在這三天休假的期間你們之間仍應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如此則你們應當向該員工支付9月13日(中秋節(jié))的工資(按正常出勤的標準計算,不是“三薪”),因為根據(jù)《勞動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即使不出勤,用人單位也要支付工資。兩天休息日沒有工資。
綜上,應發(fā)該員工的工資=應發(fā)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shù)(21.75)×{實際出勤天數(shù)+法定節(jié)假日天數(shù)(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