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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07:59瀏覽次數:539次
您好,我22年11月入職一家公司,總部在北京,社保由其他公司在深圳代繳。由于不讓代繳社保,23年9月份轉簽到深圳分公司,并簽約了第一個合同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對于經濟補償,n是否可以按照2個合同的總和計算?是否可以根據社保記錄證明是公司原因轉簽?
你好!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要求將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合并計算。第2款列舉了“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5種情形: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你可以對照一下看自己的情況屬于上述哪一種情形。至于社保繳費記錄,通常只能證明你在某一段期間由哪個單位繳納社保,由此判斷與該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不能證明非因本人原因轉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