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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1:16瀏覽次數:572次
背景:公司以某個部門經營不善,撤銷整個部門業務,進而想把我調整到其他部門崗位上去。我在此公司工作了2年5個月。公司提前和我協商調崗的事情,工資沒有降薪,工作內容差異不大,都屬于輔助崗,和原來不一樣的 是負責的業務產品線不一樣,領導不一樣。 1)我拒絕調崗,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請您幫助提供相關法規) 2)如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我拒絕調崗后是不是可以照常在原崗位上班?(請您幫助提供相關法規) 3)這種情況下,員工拒絕調崗,是否可以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公司賠付N+1或N的經濟補償金?(請您幫助提供相關法規) 謝謝您提供的法律意見,期待您的回復
調崗是合法但是不代表可以強制,員工是有權利拒絕調崗,和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對吧?因為這個是因為公司管理層主觀原因導致的調崗,因單位的主觀原因導致的部門取消,這和我面試的部,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嗎
這里所說的調崗,就是指的單方調崗,不是指的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而單方調崗,就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合法,那勞動者沒有權利拒絕,否則用人單位還享有什么用工自主權?如果什么都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那勞動關系中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如何體現?你的提問上面已經解答清楚了,如果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合法而勞動者拒絕服從,那就有可能會導出上述的結果。裁判規則就是這樣,至于是否公平合理,不是這里要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