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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08:55瀏覽次數:595次
員工11/10向公司提出離職,離職單填寫最后工作日11/25,主管簽字同意。最后工作日一到,員工準備辦手續,公司提出因工最后工作日調整滿30日再辦理手續,故員工提起上訴,想聽聽您的建議,謝謝!
你好!我傾向于認為,既然離職單已經過主管簽字審批,那就應當視為是代表公司審批同意該員工工作至11月25日辦理離職手續。但如果公司能夠提供規章制度等文件,證明公司規定離職審批應當經過高于主管級別的人員審批同意方才合規,那就另當別論了。
離職申請單上面有注明最后工作日(離廠日期),目前這個離職單公司boss已經簽過了(最高主管),現在公司方想反悔.
那公司就缺乏依據了。
感謝楊律悉心、及時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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