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11-20 17:50瀏覽次數:648次
我想請問,我們在勞動合同簽訂的是每月15號發放上個月工資,那是否超過15號才發放工資就可以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呢?如果不是,那具體是超過多少日才能算“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你好!就你的問題而言,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那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的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根據第12條的規定,征得員工本人書面同意的,最長可延期不超過十五日,而簽訂勞動合同達成約定,就可以視為“征得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了,這種情況下,不超過22日(7+15)一般都不會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