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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7:20瀏覽次數:499次
從微信聊天記錄及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可以證明出公司拖欠我本人第一個月的工資6000未發放事實,且期間本人有在微信跟老板申請過返還,未得到處理;近期公司在微信通知因業務原因工資從9300降為7200,本人提出了異議。(銀行流水基本是固定的9300,現已變成7200)。請問貴律,我能否以企業壓扣、未足額發放的理由被迫解除合同,并提出2N的賠償金?勝率大不大?這種要賠償金的案例要特別注意哪些關鍵問題、細節、證據?謝謝。
你好!首先,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成立,也只能主張經濟補償金(N),而不能主張賠償金(2N)。其次,如果你能證明第一個月的6000元工資一直拖欠未發,且能夠證明企業對你的工資由每月9300元降為7200元,而企業不能提供合理的降薪依據的,會被認定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楊律師,感謝您。在本網站可以學習好多勞動法律知識,補充了我的法律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