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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09:50瀏覽次數:617次
親愛的福田勞動局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工作單位拒絕我和我未婚夫的婚假申請,理由為“不在中國內陸結婚”(沒有小紅本),但是由于我們身份特殊性(一個臺灣一個香港),中國法律,我們并不能在大陸結婚。 工作單位拒絕我們的婚假,強行要求我們用個人假期,可以提告嗎?我們到時會有香港的結婚證。 周宜萱
你好!你的情況需要分為兩點來說:第一,即便是內地(大陸)居民申請婚假,通常也要在領取了結婚證以后才向用人單位提出休婚假的申請,因為婚假是職工本人結婚而享受的假期,而只有提供結婚證,才能證明職工本人存在結婚的事實。當然,如果用人單位不作嚴格要求,在職工未領取結婚證以前即批準婚假,也是可以的,只是主動權在用人單位一方。而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可知,姑且不論香港的結婚證能否作為在內地申請婚假的證明材料,事實是,你們如今連香港的結婚證也尚未取得,那么,又如何證明你們結婚的事實呢?而如果不能證明你們存在結婚的事實,用人單位當然就有權不批準婚假。因此,你們可以在取得香港的結婚證以后,再提供該證明材料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
第二,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只要符合相應條件即屬于勞動法上的適格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受我國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的。因此,《廣東省職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規定》(粵人社規〔2023〕17號)第三條“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規定,對于你們的情況同樣適用。而“結婚”屬于一種法律事實,與職工請病假以發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客觀事實為前提所不同的是,“結婚”需要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為法律所承認。當然,法律、法規也并沒有規定享受婚假僅限于在中國內地(大陸)領取結婚證。因此,本人的觀點是,如果你們能夠證明你們已經發生為香港法律所承認的結婚事實,具備了締結婚姻的效力,那么,該事實亦應為內地(大陸)法律所承認,從而應當適用上述“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