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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22:46瀏覽次數:587次
您好 本人在一所學校任生活老師 工作時間從早上6點40叫學生起床至學生晚休安靜 基本是晚上10點 晚上10點到早上6點40學生有身體不適等情況依然需要起床解決 周日下午2點要到崗上班
你好!首先,“晚上10點到早上6點40學生有身體不適等情況依然需要起床解決”,這更偏向于是值班的性質,并非提供正常勞動,應該很難認定為加班。其次,“從早上6點40叫學生起床至學生晚休安靜 基本是晚上10點”,這關鍵是看有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期間都在提供正常勞動以及具體的工作時間是多少(因為中間肯定有吃飯休息時間,要減去)??偠灾?,在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按平日加班認定,每周工作超過5天的部分應按休息日加班認定,用人單位應當額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當然,就你的情況而言,關鍵還是如何證明你每天實際工作時長的證據問題。
沒有明確約定吃飯 休息時間 勞動合同有一條如果部門安排職工加班 學校將在寒暑假安排輪休 那是不是說周日上班可以用寒暑假來抵消 但是寒暑假薪酬明顯低于上班日工資 是按照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的
我上面已經說了,如果是在實行標準工時制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應按平日加班認定,每周工作超過5天的部分應按休息日加班認定。但如果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那就不一樣了。例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確實是可以將寒暑假放假的時間進行合并計算的。當然,如果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首先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